近年来,很多的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而协商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因而,引发很多的劳动关系纠纷。今天,我们就再来谈谈企业与员工协商不缴纳社保, 双方有何法律风险?
李某自2015年3月起在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用人单位每月另行补贴劳动者人民币200元,劳动者不得再以不缴纳社保费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2017年4月,李某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协商未果,李某咨询律师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损失。
类似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社会、工作中比比皆是,已成为当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社会热点。面对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类书面协议的不规范法律行为,劳资双方又将承担哪些诉讼法律风险?
劳资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双方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是否可以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依法成立生效?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即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虽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从而导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从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诉讼中,公司不能以未生效的《补充协议》抗辩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部门需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劳资双方的社会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由国家作为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是对劳动者在其生病、年老等特定情况下生存与发展时享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保障。看完了这则案例,作为企业员工你还会选择不缴纳社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