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应坚持“补救型”模式 为方便起见,我们可以将福利模式简化为两大类。
根据我们的国情,有三点基本结论
一是我国版图辽阔,发展极不均衡,恐怕在几代人里都无法实现非常慷慨的主要由国家包办的“人人皆福利”的“普救型”模式,而只能偏向于提供“底线”的、有限的、同时发挥国家、市场和个人(家庭)三者作用的“补救型”模式。
二是所谓“补救型”,即指国家有限的转移支付应主要针对困难群体,制度设计一定要为社会提供一个基本的“底线”保障,将有限的财政资源花在“刀刃”上,不能“撒胡椒面”,腾出资源集中对目标群体进行转移支付;其效果应该是穷人基本靠国家,富人主要靠市场,它们都成为这个福利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支持者,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和主体,我在以往文章中也提到过这一点。
三是我们知道,社会保障制度对就业弹性具有很大的反作用。就业压力在未来几十年里将始终是我国的最大压力之一,而“补救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失业率比较低,就业市场弹性比较大,对广大的低端岗位和高端的白领管理岗位都具有充足供给的能力,可以较大地缓解就业压力;“普救型”的特点似乎正相反,即人均劳动生产率较高,但失业率也较高,白领管理岗位和低端岗位的提供都比较有限,就业的“局内人”和失业的“局外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制度性的鸿沟,难以流动,单位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局内人”不得不“养活”失业的“局外人”,在巨大的转移支付之下,最终的结果还是导致社会人均生产率低于“补救型”,社会福利总收益还是受到很大影响。
对我们的社保制度而言,所谓“补救型”,简言之就是国家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供底线的,不是主导的而是引导的,不是“普救式” 的而是“补救式”的。人均只有1000美元时采取的态度不可能与上万美元的发达国家相比,相对应的历史发展阶段要有相对应的福利制度。
“十一五”期间如何完善“补救型”模式 在确定了“补救型”的理念之后,我们应该确定在“十一五”期间为“补救型”制度做点什么。这里也有三点:
第一,应该整合和强化国家“保底”的那一块资源,如“低保”制度,明确国家在养老和医疗等主要项目上的基本责任,例如,如何将养老的统筹部分改造成基本养老金等;可以说在“保底”上,我们的资源分配不是公平了,而是还有不公平的地方;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转移支付不是规范了,而是还有很大的随意性,等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
第二,欧洲的经验告诉我们,企业集体协商中工人的参与率和参与度是很高的,而在我国不是高了,而是低了;不是强化了,而是弱化了。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工人的权益还没有从根本上在“补救型”的基准上予以保障。
第三,一些发挥市场和个人(家庭)作用的政策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企业年金就是典型的市场福利,可是我们的立法、税收政策、工人的权益保障状况等,都远没有跟上去,远不适应市场和工人的现实需求,远离“补救型”制度的要求。
总而言之,“补救型”不等于国家不作为,而是意味着,国家必须要作为,国家作为的表现不仅要进行必要的转移支付,而且还要提供制度和相关规则;在所有这些方面,我们都与世界上典型的“补救型”制度相去甚远,更何况与“普救型”相比了。只要我们的制度模式选择正确了,就等于为建立长效机制打好了基础,或者说就为建立长效机制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