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海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12月8日从省人社厅获得的消息。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及各项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全省社会保障网络覆盖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目前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1200多万人。但一些地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中也存在着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省人社厅日前专门下发通知强调,从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注册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并自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起收取滞纳金或利息,到一定时间仍不能补缴到账的,还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确保缴费政策的一致性,省人社厅强调,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并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参保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或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