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人员,仍然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于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以在享受期满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也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享受补贴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次月起终止补贴享受资格:
1、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终止灵活就业行为的;
3、在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5、户口迁出本市或移居境外的;
6、拒绝配合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查工作的;
7、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终止补贴享受资格人员应当及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终止表》,并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具体申报及经办程序是什么?
1、申请。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情况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自接到补贴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在《帮扶情况表》上出具意见后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
3、复核。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补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岗位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在《帮扶情况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十七页记载享受补贴起止时间并加盖公章,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后,为享受补贴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差额缴费通知》。
4、参保缴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缴费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持《缴费通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5、资金拨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月将当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汇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数据进行核对。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五)享受补贴标准可以调整吗?
1、对于正在享受50%补贴标准的人员,因家庭出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离异(丧偶)并供养未成年子女或需赡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变故之一的,本人可持相关材料,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补贴标准申请,经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困难人员身份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补贴标准由50%调整为75%。
2、对于正在享受75%补贴比例的人员,由于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享受条件的,应及时终止补贴享受资格,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经认定后,补贴标准由75%调整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