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和社保补贴申请办理须知
一、文件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
二、灵活就业认定办理
(一)认定条件
本市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以下简称《证明卡》)的失业人员通过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用人单位灵活性就业、自主就业等三种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取得报酬,并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灵活就业认定。
(二)申请材料
1、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2、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
3、申请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
4、与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人员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由工作站提供《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认真填写并签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交给工作站审核。工作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公示》上并在社区公示栏上公示5天。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认定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认定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送区就业管理机构核准。
3、区就业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对通过审核的,在申请人提供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联网打印就业记录。
(四)复核程序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对本辖区已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逐一复核一次。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全市统一表式提供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自主就业的就业及收入证明等材料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工作站通过入户调查或电话了解等形式进行严格复核,并将相关复核情况登记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复核登记表》上。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
(一)补贴对象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三)补贴期限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办程序
1、首次办理应提供材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本人上季度缴交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③具有银联标识的本人银行卡卡号。
申请补贴人员如银行卡卡号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
2、办理程序: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开始建账,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汇总。区就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申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处理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经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将相关补贴款项划入申请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