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到,重庆市民吴先生因工作不顺心准备从单位离职,打算自己创业,但无奈缺乏启动资金,在参加工作的过程中,单位足额为其购买了社保。吴先生向重庆人社部工作人员咨询,像他这种情况能否申请退还保费?经转办,江北区社保工作人员回复:“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申请退费的条件。”具体内容我们一同看看吧!
社保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退费的。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因政策限制和为当事人长远利益考虑,江北区社保局不赞同吴先生进行退费。”那到底要满足那些条件才能申请退费呢?江北区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
1、非因工死亡退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和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待遇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均可办理养老保险退费。
2、死亡或出国定居人员退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工死亡或出国定居人员,按照渝劳社办发〔2003〕288号,凭工亡结论或出国定居的相关手续,均可领取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
3、社保缴费不足15年退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按照渝社险发〔2013〕107号文的规定,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本息。
此外,关于重庆社保缴纳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