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形较为普遍,但需注意的是,新的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赔付范围。
9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被告李某及其所开办的农贸超市共同赔偿原告陈某因工受伤的各项损失69622.49元。陈某从某事业单位退休后,自2009年9月起在被告李某开办的农贸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2011年12月29日9时许,因有顾客买裤袜,陈某踩到四轮移动梯(三步高)到货架高处寻找。因梯子刹车问题,陈某上到第三步时,梯子移动致使陈某摔倒。受伤后陈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537.03元(其中部分已报销),伤愈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此后双方就受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陈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受伤事件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被告李某及农贸超市承担全部损失的40%。一审宣判后,被告认为陈某系其聘用的员工,损伤虽然是陈某自身行为所致,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赔付范畴,一审法院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本案不当,上诉至宜春中院。陈某则以伙食补助费计算错误、法院责任划分不当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被告方认为本案属于工伤赔付范畴于法无据。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因被告农贸超市是梯子的提供者,有义务保证梯子的安全使用状态,而陈某的受伤与梯子未保持安全使用状态直接关联,被告农贸超市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告在使用梯子前未对梯子进行必要检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陈某因身体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6037.49万元,由被告李某和农贸超市共同承担60%,余款由陈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