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是不是还记得轻松保小编讲过的“工伤那些事儿”吗?生活中对于上班一族来说确实,工作中受了伤,买了工伤保险就是给自己上把“安全锁”但是你必须要知道,这三大有关工伤保险的争议要认定成工伤,才能使用工伤保险,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会发生工伤保险争议,且争议往往集中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以下几个方面。
2017工伤保险申请,三大争议必须知道这些--工伤保险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的利益,工伤事故也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掌握和了解工伤认定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三大争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
第一、工伤认定争议,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而其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而且,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争议:收到鉴定15日内可提出再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一般是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
被鉴定人及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公申请复审,或直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工伤待遇争议:协商不成可提出仲裁申请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7工伤保险申请,三大争议必须知道这些--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争议后,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