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伤保险登记申报
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工伤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怎么办?
《社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流程是什么?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的规定时限是多少天?
1.新参保单位首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携带:①营业执照及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④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⑤《职工劳动合同》等。
2.办完参保登记手续后持《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到工伤缴费申报窗口进行申报。
3.工伤保险经办处(科)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资料符合要求后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表》(一式两份,盖公章),即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4. 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直接到工伤保险申报窗口办理开户。
5.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将变化的职工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独立参保?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允许其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并按照自己生产经营范围所属风险类别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如何办理缴费申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申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申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社保法》第八十六条见二十九问。
用人单位用工多长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怎么办?
《申报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