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人或亲朋好友突然发生工伤,一般说来,都会惊慌与悲痛,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对处理工伤的程序性规定,主要要了解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一、是否知道受伤或死亡职工单位的名称?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建筑工地,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下,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找准索赔的对象是维权的第一步。
二、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是否保留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三、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不仅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主体,处理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四、用人单位是否已申请工伤认定?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事故发生后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一年内申请。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限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五、如果用人单位跟你协商解决工伤赔偿数额,你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吗?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情形。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但此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甚至不清楚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建议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发后,由律师出面按照伤残等级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