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不少职工打算休年假,但不少企业因业务繁忙不让员工休年假。昨天,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韩猛就“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方面的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时表示,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另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尽管后期补缴,工伤保险基金也不能支付补缴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
年假应休未休需给三倍工资
“公司从未放过年假,是否是违法的。现在很多公司都没有年假,谁来监管!”一市民咨询说。对此,韩猛解释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根据这些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由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
工伤基金不支付补缴期待遇
企业一时因资金紧张,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下月补缴后,工伤基金不支付补缴期待遇。对此,有企业提出了疑问。
一企业工作人员咨询说:“我单位在2013年度有几个月因资金紧张,当月未及时缴纳保险,在下月缴纳。网上显示欠费,发生的工伤不给报销费用。若因企业一时不便,当月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下月及时缴纳,并至今及时缴纳的情况,应予以照顾,给予工伤等待遇。”
对此,韩猛解释说,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43)号文件中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你单位缴费皆为下月补缴上月费用,按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补缴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政策规定的非常明确,请用人单位理解规定并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