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四川新开工项目必须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不予核发项目施工许可,也就不能开始施工。近日,四川省人社厅联合省总工会、住建、安监部门下发《转发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项目化,“对项目、不对人”,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维权上“安全锁”。
据四川省人社厅透露,目前该省建筑领域从业人员262.65万人,其中80%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处于较低水平。
长期以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最难过的槛就是劳动关系认定。四川省总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杜伟介绍,2014年四川省法援工作站接受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14件,全部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确定。尽管仲裁委员支持了其中8件的用工劳动关系,但法院在判决时仍以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无直接劳务往来,仅属于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为由予以否定,最终农民工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渠道,追究雇主、违法分包和转包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次《通知》要求对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按检核项目方式参保。企业要开工新项目,必须以项目参保方式为所有工人购买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统筹地区建筑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这意味着成都一个总造价1亿元的项目,若项目人工费占比20%,成都建筑行业基准费率为1.2%,该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24万元。”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为了鼓励单位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还实行浮动基准率制度(浮动空间为80%至150%),如果企业工伤率低,可在浮动比例内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反之则多缴。
“建筑业工伤保险‘对项目不对人’的改革,牵到了农民工工伤维权难问题的‘牛鼻子’。”四川省劳动保护部负责人谢政说。
杜伟也认为这项政策对农民工是一大利好,但他同时表示,过去也有很多政策出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并不顺利。“关键在于执行要严、监管也要严,否则再好的政策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扩展阅读:《转发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摘录:
一、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15年1月1日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人员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科学确定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川办函〔2006〕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基准费率执行。
(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眉山市建筑行业基准费率2%。在建项目按剩余未支付的人工费计算。
(三)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亡)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