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地税局、安监局、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建筑业用工特点,以问题为导向,创新举措,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一是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各地区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地区的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是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资金保障难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纳,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
四是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针对推进建筑业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是违法发包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针对建筑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是规范建筑工地劳务用工管理,解决工伤认定举证难问题。针对建筑工地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导致工伤认定举证难的问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要求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报工伤,逾期不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七是在项目施工期内发生的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建筑项目有工期限制、人员流动性强、工资收入不稳定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规定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该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规定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