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员工在食堂就餐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
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某公司的员工。几年前,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2月1日中午,王女士在公司食堂用餐后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王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情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责。原告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职工在食堂用午餐既是职工生活必需,也是单位有效管理的需要,故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本案中,王女士在食堂摔倒属于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