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伤咋定“合理”?法学家田思路:理论上应对“合理”概念进行界定实践中应提炼出具体的判断基准
■为避开堵车高峰晚点回家是否“合理时间”?
■只要是职工住宿的地方就能认定“住所”吗?
■下班后顺道去健身房路上算“合理路线”吗?
■“合理”的尺度如何把握才能真正同案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前天,最高法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规定》一经通报,其各项内容即成为了广大职工、网友争议的热点。尤其是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更是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住所”等关键词的争议更是达到了白热化。针对大家热议的问题,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知名劳动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思路。
1.如何界定合理时间?
《规定》针对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反复提到“合理时间”。那么,究竟怎么样才算“合理时间”呢?对此,不少职工表达了自己的担心。
记者:在很多大城市,堵车现象很严重,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时期。为此,有不少职工下班后往往会等一两个小时再走。这种情况下,属于“合理时间”吗?
田思路:《规定》在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时,一再强调与“合理时间”的关联性,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时空概念,不可分割。在“合理时间”之外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谈到“什么是合理时间”时,也提到,这个合理时间可以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记者:实践中,加班现象比较普遍。有时候,加班时间比较长,甚至与平时上下班时间完全错开了。这样的话,是否属合理时间?
田思路:如果加班与前一个劳动过程相连续,比如正常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加班2小时,晚上7点下班,那么加班后回家当然是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比如下午5点下班,晚上7点加班两个小时至9点,则5点至7点之间劳动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产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点以后回家也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至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内,比如下午5点下班,你晚上7点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点才回家就不能被认可。也就是说,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长时间间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