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消息,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对苏州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苏州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苏州工伤保险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此外,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和1997元。当然,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工伤保险的更多知识想了解还请登录轻松保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