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问:
公司未缴工伤保险
农民工受伤谁担责?
我于2010年11月15日经陈先生招聘到A公司承建的某金属制品公司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工地做铆工,日工资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是上述工程的总承包商。
2011年1月8日,我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被送到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45天后出院,后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6月5日在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14天进行二次手术。我在住院期间,公司未派人护理。后来,我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2013年5月18日,我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医疗费,也没有按照工伤等级给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所以,我要求公司把上述费用给我。
A公司认为:2010年9月26日,其与陈先生设备安装合同,双方约定陈先生承包该工程,因上述工程而需的施工人员由陈先生负责招用、管理、发放工资,其仅需支付陈先生工程款。我是经陈先生招聘而来的,我的工伤应由陈先生承担责任。
我想问:我是由陈先生招聘而来的,但一直是为A公司干活,也是A公司给我发工资,我的工伤事故应由谁负责?
职工 王先生
律师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未依法缴工伤保险单位应为工伤买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及劳动者遵守的公司制度几方面确定。
本案中,王先生虽然经陈先生招聘而来,但是王先生的工作内容、工资发放均由A公司负责,所以,A公司与王先生成立劳动关系,也应为王先生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但A公司未为王先生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承担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A公司与陈先生虽然签订有协议,但王先生并没有明确由陈先生发放工资,且陈先生也没有为王先生发放工资,所以,王先生与陈先生之间不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关系。
综上,王先生的工伤应由A公司负责,而与陈先生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