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加班聚餐后出现事故是否可认定工伤?2011年12月3日,内江人朱兵在某项目工程部加班结束后,项目经理安排在一家餐馆用餐,其间朱兵喝了不少白酒。饭后,在等待单位安排接送车辆时,朱兵外出小解,在餐馆旁摔下近3米的高坎,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
第二天,经医生诊断,朱兵重型颅脑外伤、急性酒精中毒、左眼外伤、右耳外伤。由于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3月,朱兵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月6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朱兵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朱兵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该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加班聚餐属于工作延续。负责此案的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朱兵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因工作原因受伤;朱兵餐中饮酒,医院出具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是否属于醉酒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朱兵由于加班错过就餐时间,在项目经理安排统一就餐后,意外死亡,可以认定朱某受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是因工作原因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