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做出细化。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2007年起开始,最高法就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发布了本规定。
关于工作原因、时间和场所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司法解释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为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法解释还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作出规定。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最高法明确,如下班的途中需要顺路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应当认定为合理的路线,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