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日炎炎似火烧,田间禾苗半枯焦。事实上,不但禾苗受不了炎热酷暑,人同样会在炎热酷暑中受到损伤,致使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严重者甚至丢掉性命。
为保障劳动者在高温酷暑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2012年6月,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办法还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本期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者在高温天气的自然环境中由于工作而中暑,无论是劳动仲裁部门还是人民法院,都直接认定为工伤并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严重中暑造成劳动者不治身亡,用人单位还必须承担各项丧葬、抚恤、补偿费用。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劳动雇佣关系存在,用人单位、用人者个人也同样应当承担民事补偿、赔偿责任。
此外,高温中暑身亡是否属于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格式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在本期的一个案例中,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陈老汉中暑身亡,保险公司认为陈老汉是由于高温诱发疾病而引起身体机能失常,从而使人身中枢功能发生障碍,最终导致器官功能衰竭而引发死亡,属于疾病死亡,并非意外事故死亡。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法院认为导致陈老汉中暑的原因固然是体内的热量过度积蓄,但热量积蓄所导致的后果却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导致,因此应当认定为陈老汉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还在高温天气之中,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关心爱护劳动者生命健康,避免劳动者受到高温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