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低就近原则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高就近原则执行。
近日,我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全面调整,调整后,工伤职工的待遇项目和待遇水平将不受任何影响。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依次分别调整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浮一档或两档。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2年。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低就近原则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高就近原则执行。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切实减轻了企业缴费的负担,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