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受伤也算“工伤”?不尽然,还要看具体情况!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工伤保险新规中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在日前举办的广东“工人在线”活动中,网友“我是一颗小树苗”不禁有了疑问:按照最高法的解释上下班买菜受伤也算工伤,那我亲戚下班买菜时不小心滑倒骨折了,算工伤吗?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解释到:上下班途中,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至于在上下班途中买菜不小心摔倒的,这种情况不算在内。
随着9月1日起工伤新规正式执行,新规中关于如何界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亮点,以及新规执行后会为普通职工带来哪些实际益处,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
上下班途中出事故都属“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致伤才算
9月1日,《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正式执行,一直以来难有明确界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工伤认定“难题”迎来新突破。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伤认定范畴的明确和细化,不仅扩大了普通职工的工作保障范围,还体现了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呵护”。
事实上,众多如“我是一颗小树苗”网友的疑问,可以直接从法律文本中找到答案。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除了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在工伤认定的法律层面,我国早已有了较完整的体系,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工伤认定仍存在颇多争议,而这也正是此次最高法制定并出台《规定》的社会背景之一。
“新规出台以后,对于诸如‘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的界定明晰后,相信社保机构、工伤认定部门以及司法机构对于工伤认定会更加顺利,不仅能减少职工工伤救助的等待时间,还会相应减少案件处理成本。”刘健一说。
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规定》不仅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还细化了上述“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普通职工维权所关注的问题。
《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等。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等,均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合理范围”在哪里?
法院讲证据,人社、工会要研究
不过,就在《规定》明确上述工伤认定具体范畴的同时,似乎又引发了新的“疑惑”。在日前举办的广东“工人在线”活动中,网友“非常准”就问到:“我认真详细地看完了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个新规,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关键词在‘合理’两个字上。这‘合理’又该如何判断,是谁说了算?”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也曾就“合理”问题解释到:“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而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都应当包括在内。”“
根据此次最高法解释的,如果途中买菜算是合理范围,那么途中接小孩、乘坐公交车时出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也应属于工伤认定的合理延伸。”刘健一指出。
就职工上下班买菜这一具体事例,在陈宗文看来,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职工上下班买菜一般是属于上下班的途中,但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就算工伤事故。“主要是在上下班途中,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种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至于在上下班途中买菜不小心摔倒的,就不算工伤事故,而且还需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另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指出,《新规》中包含有两个关键词,除了“合理”外,“往返”也值得关注。去上班的路上比较好把握,因为时间比较短,但是下班回家就比较难了,比如说五点半下班,按照道理六点应该到家,但实际上七点半甚至八点才到家,这又该如何认定呢?
对此,一位法院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是否有劳动关系、以及是否是工作原因等相关证据进行审理,主要是要讲证据;在证据相对对等的情况下,会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倾向于劳动者这类弱势群体。"
那么,这些问题又该如何来进一步明确呢?黄业斌坦言,什么样才是合理、谁认定合理,这还需要靠人社部门和总工会以及专家们一起研究讨论。“同时,我们也会找专家开一个小型座谈会,尽快听取各方意见,在与广东省人社厅共同研究后,将广东意见反馈给全国总工会,争取在广东先形成一个比较好、比较科学,又能够照顾员工利益,或者照顾到双方利益的具体办法,造福更多的打工一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