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上海发布2017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政策规定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款以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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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
1、借款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离退休,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死亡后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境定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6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本市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公告),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
2、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2、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