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长沙公积金贷款制度,切实保障公积金缴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缴存员工的住房消费能力,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近期国家颁布的相关公积金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通知》。本通知主要对长沙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事项进行了调整,调整之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通知规定,自2015年5月25日起,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员购买长沙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调整首付比例
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且首套房已转让注销的,无其它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制定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情形
通知规定,公积金缴存职员家庭现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有3次及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公积金月还款额
本通知规定,单身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工资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
五、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
本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12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包括1次住房注销记录)或现无房导游2个注销记录,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上浮10%;贷款尚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上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