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是都多少,玉林这次确定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去年相比较我们的住房公积缴存额有所下降,上限比去年低了567元(2011年上限为1680元),下限比去年低1元(2011年下限为36元)。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的上下限均低于去年,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今年的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12%,比去年低了三个点(去年是15%);
二是今年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去年是4倍)。
下限则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玉林市2012年职工最低工资690元的标准(桂政发〔2012〕2号),因此,设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35元,合计不低于70元。
上限是如何算出来的?据了解,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只能以单位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玉林市城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088元。为此,设定2012年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113元。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如果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经过几年的迅猛发展,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已达77.85%。经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对我市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必须保留一年缴存额。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设定玉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桂房改字〔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玉林市城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658元,确定2016年度玉林市辖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1915元(47658÷12×3≈11915),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430元(11915×12%≈1430),合计为2860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2015年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因此,设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1元(1210×5%≈61),合计不低于122元。
三、根据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七条、第八条。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度玉林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玉林市城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658元,确定2016年度玉林市辖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1915元(47658÷12×3≈11915),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430元(11915×12%≈1430),合计为2860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2015年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因此,设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1元(1210×5%≈61),合计不低于1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