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及基数
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6%,不能高于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不超过烟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在每年1月或7月进行调整。
6月17日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将2016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4976元。二、2016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155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171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三、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四、各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承诺函》未按规定口径进行缴存基数调整,职工提出异议的,由单位承担重新调整和补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