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规定
贷款的偿还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由借款人逐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从贷款发生月起,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每月按期到指定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所在工作单位逐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受托银行。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期限和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罚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按实际贷款年限所规定的利率计息。
当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时(如借款人死亡或宣布失踪),取得住房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需重新签订合同的可签订补充合同。
【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能及时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贷款人资金安全,贷款人有权并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人未偿还的;
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的价款,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金。
(二)支付与抵押有关的税款。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支付抵押物拍卖费和处理抵押物的费用。
(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
(六)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如处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余额,借款人应继续清偿,贷款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