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沧市缴存职工因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工租赁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和其他产权清晰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提取条件。职工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本人及配偶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时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
(二)提取额度。按实际发生的房租额度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时需提供的材料。
1、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2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配偶方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廉租房租赁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租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四条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提取条件。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人及配偶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
2、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城镇无自有住房;
3、房屋租赁行为真实,手续合规并已支付租金。
(二)提取额度。按实际发生的房租额度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时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1份;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情况核实表》1份;
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2份;
4、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支付租金的正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五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办理程序
(一)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办理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无房证明;
2、申请人填写《住房租赁情况核实表》报所在单位审核;
3、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给予办理提取。
第六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房租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骗提职工及参与编造虚假材料人员三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