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每年都受理了少则数十件,多则400余件的涉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行政诉讼纠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有用人单位就认为外地农业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缴存对象。昨日,广州中院公布了一起判例,认定外地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案情
企业拒为外地员工缴公积金
廖女士原是从化市某劳动力市场(下称从化劳动力市场)的职工。2012年11月13日,廖女士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从化劳动力市场欠缴她从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劳动合同》、银行证明和账户历史明细、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等证据,查明从化劳动力市场确实在上述期间没有为廖女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
2012年11月18日,该中心以邮政快递方式寄达了《核查通知书》,同时告知从化劳动力市场可于同月30日前提出异议。同月26日,从化劳动力市场提交“回复函”,认为廖女士的户籍为外地农业户口,属于进城务工人员,故廖女士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随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了责令限期办理决定,责令从化劳动力市场为廖女士缴存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共3762元。从化劳动力市场不服,向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上述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从化劳动力市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
缴存范围并没有区分户籍
从化市法院一审认为,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并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公积金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而没有区分职工的户籍及是否城镇户口。
2006年3月13日由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对“在职职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廖女士是从化劳动力市场聘用并支付工资的人员,属于《公积金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从化劳动力市场不服上诉,并认为《公积金条例》第二条规定是对“住房公积金”下的定义,并非“职工的范围”,而从当时的法律规章和《公积金条例》的立法宗旨来判断,目的是为了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立法意图是为了城镇居民,缴纳公积金的对象也应该是城镇居民。
而2006年的《通知》虽对“在职职工”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对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所以企业对于进城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有选择权的。
广州中院:
对“在职职工”均应缴存
关于廖女士是否住房公积金缴纳对象,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公积金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上述法规规定的单位与在职职工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而作为地方监督执行部门的广东省建设厅,于2004年3月3日作出了《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它与职工户口是否在本城市无关,与单位所有制性质无关。只要是在职合同制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停薪留职、临时工除外),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因此,广州中院认定,从化劳动力市场以廖女士不是城镇居民为由,认为不须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张缺乏理据。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汪毅接受信息时报采访指出,广东省这一点做得非常好,早在2004年已经明确了,只要是在职职工,包含外来务工人员,单位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有口头或在合同上注明不缴公积金,这种做法也会被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