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莉慧)日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实施。《细则》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规定,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细则》明确规定3类可以部分提取的情况: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根据规定,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根据规定,买外地房自住放宽提取门槛。《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且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所购房屋的种类,分别按职工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规定提供资料。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而提取金额则按职工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相关规定核定。
这意味着,市民购买石市以外的房产,只要夫妻一方在当地工作或者户口在当地,有了购房合同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不必像以前必须等有了房产证方可提取。
《细则》规定,职工及其配偶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的租金。 职工及其配偶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租金。
职工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的,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补缴差价款日前账户余额,取整到百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所应补缴差价款总额。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