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群众权益,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有序的发展。对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规定。
轻松保小编整理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1.方便就医原则
分布合理、技术适宜、便于管理,有利于参合群众就近就医。
2.功能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应包含不同技术等级、功能、专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既能满足参合群众不同层次医疗需求,又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3.公平竞争原则
不区分医疗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平等享有竞争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医院公平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动态管理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对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应及时吸纳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群众提供医疗服务;对已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但有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和制度规定行为的,要坚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条件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并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准入许可证,经登记机关检验合格;
2.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标准,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
4.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近一年内无突出问题;
三、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程序
1.自愿申请
①自愿申请书。内容须包含自愿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的承诺;
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④新农合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文件;
⑤上年度的医院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⑥医院药品品种、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由医疗机构提供存储盘片);
⑦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审批确定
由新农合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方进行材料审查、资格审核和现场评估并提出可否定点的建议(省、市级组织现场评估时应邀请病人来源较多的统筹县新农合管理机构参加),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可否定点的意见。对获认定的医疗机构须在所辖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行文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3.统一授牌
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审定单位发放全省统一标牌(1500px×1000px铜制牌匾),名称为“**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明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供参合群众识别。被取消或暂停定点资格的,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对牌匾回收管理。
4.逐级备案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实行逐级备案,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逐级向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
四、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1.核对住院人员身份,做到人证相符,对冒名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扣留新农合参合证卡,并上缴新农合管理机构。
2.审查本院新农合有关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跟踪了解患者住院治疗情况,包括疾病是否符合入院标准、是否符合新农合政策补偿范围等,查处违规现象。
3.负责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初步审核、垫付补偿资金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补偿。
4.负责同参合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同时按要求为出院参合患者提供相关的医疗文件。
5.负责各类新农合报表的填报及相关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
6.接受新农合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并组织开展院内培训宣教工作,使院内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熟练掌握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同时要建立医院新农合政策首问负责制,接诊医护人员应对参合群众须义务讲解告知新农合相关政策事项,包括补偿标准和范围、住院须知、报销结算流程等。
7.按要求做好新农合管理台账、门诊日志与处方相符,住院病人与入院登记相符,出院病人与出院登记相符,及时完成病历资料并做到检查、治疗、记录相符。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病案要特殊作“新农合”标识,并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