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人社部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并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无论参保与否,如果造成伤病的用人单位不支付规定的赔偿或医疗费用,那么个人可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或医疗费用。
据介绍,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先行支付政策也是保障工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况。
如果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如果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无力支付的;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等情况,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据介绍,市民可在6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发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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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