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遭遇到伤残并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刚上保险基金会支付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到底是多少呢?实际上,我国各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都是以各地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
2017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多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时要提供哪些材料?领取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轻松保小编整理了关于2017年各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领取流程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017年各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17年各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红色为未正式实施,蓝色为旧规定)
地区 |
等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特殊规定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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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 |
标准 |
基数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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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 |
五级 |
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个月 |
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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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发〔2011〕3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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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5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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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2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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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9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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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6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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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3个月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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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旧) |
五级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合并计算30个月 |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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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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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合并计算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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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合并计算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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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合并计算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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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合并计算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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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合并计算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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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五级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个月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个月 |
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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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5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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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2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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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9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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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6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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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3个月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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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 |
五级 |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
12个月 |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
18个月 |
1、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 (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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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0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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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8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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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6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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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4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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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2个月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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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 |
五级 |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个月 |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0个月 |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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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0个月 |
4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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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8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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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6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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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4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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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2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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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龙江省 |
五级 |
本离岗前人工资 |
30个月 |
离岗前本人工资 |
16个月 |
1、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字【20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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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5个月 |
1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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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20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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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5个月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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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10个月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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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5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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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吉林省(旧)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本人工资 |
14个月 |
|
吉林省事实《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市政发[2O0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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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4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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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2个月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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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0个月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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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8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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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6个月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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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草案) |
五级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本人工资 |
18个月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本人工资 |
16个月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最高伤残等级标准的120%计算 |
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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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6个月 |
1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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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3个月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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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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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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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7个月 |
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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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辽宁省 |
五级 |
工伤职工所在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个月 |
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 |
2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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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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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6个月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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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3个月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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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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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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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7个月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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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内蒙古自治区(旧)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合并计算4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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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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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合并计算4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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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合并计算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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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合并计算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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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合并计算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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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
合并计算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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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河北省 |
五级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4个月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2个月 |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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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38个月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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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26个月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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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20个月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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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14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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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8个月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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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陕西省(旧) |
五级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4个月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4个月 |
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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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1个月 |
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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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5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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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2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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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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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6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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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 |
五级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2个月 |
|
36个月 |
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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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8个月 |
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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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3个月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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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0个月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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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7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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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4个月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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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山西省(旧) |
五级 |
本人工资 |
36个月 |
本人工资 |
24个月 |
|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人民政府第170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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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33个月 |
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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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24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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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21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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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18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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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15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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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河南 省(旧) |
五级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6个月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6个月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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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4个月 |
4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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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2个月 |
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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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0个月 |
2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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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8个月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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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6个月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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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宁夏回族自治区 |
五级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
22个月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
22个月 |
1、患职业病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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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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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9个月 |
1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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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5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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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2个月 |
12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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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6个月 |
6个月 |
|||||||
15甘肃省 |
五级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 |
18个月 |
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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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2012年2月28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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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6个月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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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3个月 |
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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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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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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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7个月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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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江苏省(旧) |
五级 |
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 |
1.4个月 |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单位:个月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民政府第29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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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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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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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0.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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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0.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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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
0.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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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安徽省(旧)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0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5个月 |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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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5个月 |
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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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0个月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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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8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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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6个月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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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4个月 |
5个月 |
|||||||
安徽省征求意见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4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0个月 |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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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8个月 |
3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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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0个月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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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8个月 |
15个月 |
|||||||
九级 |
6个月 |
10个月 |
|||||||
十级 |
|
4个月 |
|
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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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湖北省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4个月 |
|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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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6个月 |
2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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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4个月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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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2个月 |
16个月 |
|||||||
九级 |
10个月 |
12个月 |
|||||||
十级 |
8个月 |
8个月 |
|||||||
19湖南省(旧) |
五级 |
本人工资 |
24个月 |
本人工资 |
36个月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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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8个月 |
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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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5个月 |
15个月 |
|||||||
八级 |
10个月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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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8个月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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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6个月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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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送审稿) |
五级 |
本人工资 |
26个月 |
本人工资 |
38个月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修订送审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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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0个月 |
32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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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7月 |
|||||||
20江西省(旧) |
五级 |
本人工资 |
40个月 |
本人工资 |
12个月 |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不减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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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34个月 |
11个月 |
|||||||
七级 |
28个月 |
10个月 |
|||||||
八级 |
22个月 |
9个月 |
|||||||
九级 |
16个月 |
8个月 |
|||||||
十级 |
10个月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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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求意见 |
五级 |
本人工资 |
20个月 |
本人工资 |
32个月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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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7个月 |
28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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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0个月 |
21个月 |
|||||||
九级 |
7个月 |
17个月 |
|||||||
十级 |
4个月 |
13个月 |
|||||||
21浙江省 |
五级 |
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个月 |
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个月 |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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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5个月 |
25个月 |
|||||||
七级 |
10个月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2个月 |
|||||||
22贵州 |
五级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6个月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6-11个月 |
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
贵州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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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6个月 |
26-8个月 |
|||||||
七级 |
12个月 |
12-4个月 |
|||||||
八级 |
9个月 |
9-3个月 |
|||||||
九级 |
6个月 |
6-2个月 |
|||||||
十级 |
3个月 |
3-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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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福建省 |
五级 |
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0.7个月 |
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0.7个月 |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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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0,6个月 |
0,6个月 |
|||||||
七级 |
0.4个月 |
0.4个月 |
|||||||
八级 |
0.3个月 |
0.3个月 |
|||||||
九级 |
0.2个月 |
0.2个月 |
|||||||
十级 |
0.1个月 |
0.1个月 |
|||||||
24广东省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0个月 |
本人工资 |
50个月 |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六级 |
8个月 |
40个月 |
|||||||
七级 |
6个月 |
25个月 |
|||||||
八级 |
4个月 |
15个月 |
|||||||
九级 |
2个月 |
8个月 |
|||||||
十级 |
1个月 |
4月 |
|||||||
25广西省(旧)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8号 |
||
六级 |
16个月 |
14个月 |
|||||||
七级 |
14个月 |
12个月 |
|||||||
八级 |
12个月 |
10个月 |
|||||||
九级 |
10个月 |
8个月 |
|||||||
十级 |
8个月 |
6个月 |
|||||||
26云南省 |
五级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5个月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3个月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增发30% |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 〔2011〕255号 |
||
六级 |
13个月 |
29个月 |
|||||||
七级 |
8个月 |
22个月 |
|||||||
八级 |
6个月 |
18个月 |
|||||||
九级 |
3个月 |
13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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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海南省经济特区 |
五级 |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个月 |
本人工资 |
40个月 |
实行计件、提成等效益工资制度的,工伤人员原工资标准应按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工伤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核定。 |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5月14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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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6个月 |
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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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4个月 |
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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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2个月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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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10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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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8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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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新疆(旧) |
五级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1个月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7个月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新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令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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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0个月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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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9个月 |
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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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8个月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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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7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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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6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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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青海 |
五级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 |
15个月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 |
15个月 |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年11月27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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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3.5个月 |
13.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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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2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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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0.5个月 |
10.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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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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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7.5个月 |
7.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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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西藏(旧) |
五级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3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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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以新闻形式报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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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9个月 |
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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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4个月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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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2个月 |
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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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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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5个月 |
7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领取?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所需材料
1、工伤人员本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用人单位应提供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若属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及复印件;
4、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工伤人员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