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因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白血病等九类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再由民政部门给予重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全年累计救助总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