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自12月1日起,本市将集中推出六项医保利好政策,进一步便民利民惠民,让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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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医保新政策]
社区可执行大医院药品报销范围
据介绍,目前,本市医保大医院药品报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品种为2510种,社区药品报销品种仅为1435种。12月1日起,本市将统一社区和大医院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医保患者到社区等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均可以执行大医院的药品报销范围,大医院使用的药品在社区也可以使用和报销。
医保社区用药报销范围与大医院统一后,社区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治疗需求,及时配备相关药品,方便患者就医用药。
职工在社区就医时个人负担减轻
在医保报销上,本市进一步加大在社区就医的倾斜力度,全力保障参保人员在社区就医用药需求,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
据介绍,目前,本市参保职工在大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如果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报销比例可达到90%,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例如,在职职工王女士患糖尿病,长期服用降糖药,每年该药的药费为5200元。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个人负担1560元。若王女士在社区就医使用该降糖药,医保报销90%,个人负担520元。在社区用药比在三级医院用药个人负担减轻1040元。
四类慢性病患者可享2个月长处方报销
为进一步方便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减少开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这四类慢性疾病患者,符合病情稳定、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等条件的,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社区医生可以按照慢性病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具不超过2个月量的常用药品。符合上述要求的长处方药品费用,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报销。而过去,在医疗机构开药要按照卫生部门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急三慢七,10种慢性病最长1个月”的要求。
医疗机构上门服务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
2016年,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台了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的通知,表示可通过巡诊等方式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
为保障上门巡诊工作的顺利落实,方便百姓就医,本市医保部门明确,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由医保基金予以报销。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也提出要求,要为参保人员做好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家庭病床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
为让老年人生活质量更有保障,医保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区为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社区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治疗性家庭病床的,按照住院的规定报销,报销起付线降低50%,由1300元降低至650元。
另外,治疗性家庭病床可以转往社区卫生机构或大医院,大医院也可下转到家庭病床,实现双向转诊,并视为连续住院。老年人家庭病床转出至医院的,只收取家庭病床起付线650元,不再收取转入医院后的住院起付线。由大医院转至家庭病床的也不再另收取家庭病床起付线。缓解居家养老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
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报销更加便民惠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时,因病情需要,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的,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报销。而且转院不受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只要是本市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报销。
门诊就医时需转诊的,由医师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在转诊期限内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均按规定纳入报销。
住院期间需转诊的,由主管医师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转出后24小时内办理入院手续的,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计算,在一个结算周期内转入医院不再收取起付线。
北京医保报销比例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北京医保报销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1)门、急诊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 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高于5%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2)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再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低于2元的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3%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3%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6%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急诊留观费用、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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