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随失业保险金领取10元门诊医疗费。
2、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当地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按其重新就业后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4、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6 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 日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