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是为了报销疾病所带来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城镇居民因疾病、负伤就医、住院都可以得到一定比例报销。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减轻就业者及城镇居民医疗负担。苏州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报销标准是多少呢?轻松保小编整理了关于苏州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苏州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的标准结付;
2.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苏州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1.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下同)800元,退休人员700元;
2.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
3.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
4.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5.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6.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康复医院、高新区安康医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结付。
7.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连续住院时,可待出院后凭结算凭证及发票到市社保中心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1.三级医院由1000元下调为800元;
2.二级医院由800元下调为600元;
3.一级医院由600元下调为40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100元增加至200元,财政补贴由每人250元增加至350元;
2.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由单位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原单位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
3.征地保养人员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的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4.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及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承担。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1.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
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080元提高到1180元。
苏州家庭病床起付标准
1.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
2.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