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了从7月1日起,长春市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了,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后,居民医保有关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达到46万元。
医保缴费标准全线提高
从7月1日起,长春市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为52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为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为4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2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40元。
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40元。
最高报销额度可达46万元
据介绍,长春市将现行的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原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40个病种补偿扩大到所有疾病,合并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16万元。
2014年长春市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达46万元。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按长春市相对应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为90%。
住院起付标准确定
政策调整后,长春市确定了住院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区级医疗机构400元;市级医疗机构800元;省级医疗机构11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100元。住院补偿比例标准也统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