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许多医保参保职工发现,今年1月自己的医疗个人账户金比计发公式的金额少36元。记者通过咨询山东省烟台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得知,这是因为扣除了全年度的大额医疗救助金36元。
2011年12月前,市属单位在职职工每年的大额救助金是由单位征收缴纳,退休人员自退休金中一次性扣减。自2012年1月起,大额救助金改为每年1月份自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金中一次性扣除,无医疗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全年大额救助金征缴标准为36元。
所谓大额救助金,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超过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即全年报销额在18。5万元以上的),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90%的标准从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医疗个人账户金计算方法
2000年12月到2011年12月时段:
在职职工:(年龄-17)×年龄系数+缴费基数×缴费工资系数+缴费基数×2%;
退休人员:(年龄-17)×年龄系数+养老金×养老金系数。
历年系数如下:2000年12月-2002年3月缴费工资系数为0。0086,养老金系数0。0201,年龄系数0。28;2002年4月-2008年3月缴费工资系数为0。0088,养老金系数0。0234,年龄系数0。33;2008年4月-2011年12月缴费工资系数为0。0125,养老金系数0。0258,年龄系数0。58。
从2012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金划入标准如下:
35周岁及以下的在职职工为本人月缴费工资×2。3%;35至45周岁的在职职工为本人月缴费工资×2。7%;45周岁及以上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3。4%;退休人员为年龄×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