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为参合农牧民买单,个人不再另行缴费,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购买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内累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由商保公司对患者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849元以上的部分再次补偿。分段报销:5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补偿、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55%补偿、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补偿,不设最高限额。2013年全年,224名参合患者符合大病保险理赔条件,理赔款金额达94.79万元,最高理倍金额达10.71万元。
城乡大病医疗保险作为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之一,成功建立了 新农合医疗补偿+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 的模式,健全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病时的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