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人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1年的筹集标准为上一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医疗补助经费按上一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人中央财政当年预算,由财政部统一拨付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j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医疗补助的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疗费用,下同)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9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 ,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 (含司局级) 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3)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 (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 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 (含司局级) 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
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等方面享受照顾时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按医疗照顾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