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程序。医疗机构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炮竹等……近日,《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对近年来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的“医闹”等医疗纠纷及其处置措施进行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草案第四章用了6条内容规定了“医疗秩序保障”。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必要时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流动警务室。医疗机构应当落实警务室设置所需的办公场地并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公安机关妥善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治安事件。
针对“医托”问题,草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用欺骗方法引诱患者及其家属就诊,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等违法行为。对于“医闹”问题,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程序。医疗机构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设置路障或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限制卫生技术人员人身自由;寻衅滋事,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伤害卫生技术人员;故意损毁或者抢夺、盗窃公私财物,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
该草案还对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行了规定。
“截至2012年底,云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达到23393个,总诊疗量达到2.01亿人次,出院人数620万人次,卫生资源总量持续增加,医疗服务效率不断提高。但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优质资源奇缺;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医疗安全制度不落实;医疗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医疗纠纷因未能及时有效处理而导致治安事件的发生;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名称的发布、使用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云南省卫生厅厅长张笑春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张笑春表示,关于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该草案对同一医疗机构设置区域内同类医疗机构的举办,引入竞争方式确定,且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同时,对个人或者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人的条件、对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的材料、审批程序及要求、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条件、审查程序以及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规范均作出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关于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该草案规定了医疗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和情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具有的情形和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及互联网发布医疗保健信息的审批审核。例如,草案规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断和治疗中,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核实患者身份及参保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药品、提供医疗服务,不得限制参保人员外购药品和推诿、滞留患者;禁止伪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据、发票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