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正式启动城区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无需额外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启动后,参保居民个人不需要额外缴费,市医保中心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直接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参保患者生病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就能享受大病医保报销政策。
“大病医保支付范围不受病种限制,也不设封顶线,即使超过16万元以上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都可按规定比例报销。”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全市四个主城区都有报销网点,全部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待遇。
报销比例分为8个档次
根据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我市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2万元。这就意味着,参保人员生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按照规定享受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就能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高低,在8个分段等级内享受不同的报销比例(见附表)。
记者发现,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越高,享受的报销比例也就越高,报销比例在30%~80%之间不等。如超出起付线以上个人自付在0~2万元内,即可报销30%;个人自付达5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就能达到80%。
本月15日即可办理报销
据悉,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一个结算年度内最多可报销两次,参保人员可选一次或两次报销。“两次报销”即在年度结束前报销一次,余下的费用在年度结束后再报销一次;“一次报销”即选择在年度结束后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单次住院报销申请的在20日内完成补偿,年度报销申请的在30日内完成补偿。
“1月15日后,符合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参保居民,就可以到主城区四个网点办理大病报销手续。”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