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使用腔镜而伴随产生的材料费、药品费及其他费用不予支付;对于专科检查治疗项目用于相关疾病诊疗的给予支付,不限于临床科室。对于本临床科室不能施行,需要其他临床科室诊疗而使用的项目,医疗机构需留存专科诊疗记录或会诊记录,对不合理的跨科别诊疗费用不予支付;关于内窥镜检查项目执行问题:对于内窥镜检查类的项目,如果项目中规定可另收电极及一次性材料费的,另收部分的费用准予支付;项目中未规定可另收电极及一次性材料费的,不得支付项目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
同时取消“使用电视监测系统进行内窥镜检查、治疗的,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标准上增加10元”的收费项目;关于临床非麻醉使用氧气问题:对于临床非麻醉使用的氧气可以根据相关疾病临床需要,按照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关于放射线检查项目执行问题:将《诊疗目录》支付说明中第四项第五款“强化CT、MRI检查,其中增强剂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支付;急诊CT、MRI检查,支付标准可在相应的手术费基础上增加20元等。
另外,根据临床的实际情况,相关的通知还规定了一些内容。如调整《诊疗目录》部分项目信息,并且规定了此目录在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