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政策介绍日前,根据市政府印发《常熟市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对2013年补偿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指导,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筹资水平、优化补偿方案、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做好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推动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面有以下一些特点:
1.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筹资标准提高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常熟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全市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3年度筹资标准由2012年的人均500元提高到6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含村集体扶持)由人均400元提高到52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100元/人(2011年、2012年均是100元/人)提高到130元/人,财政补助资金占筹资标准总额80%,个人缴费占20%。
2013年度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和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维持2012年标准,即人均筹资40元,财政补助15元人/,个人缴费25元/人。
2. 进一步提高年度补偿支付限额
2013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12年15万元/人/年提高到18万元/人/年,提高幅度达到20%。
3.提高门诊统筹补偿水平
一是增加普通门诊补偿项目,2013年将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等纳入补偿项目范围;二是提高普通门诊每次补偿额度,由原每次25元提高到30元;三是将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留院观察对象(日间病房治疗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予以补偿,每次最高补偿额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到50元,在本市二级及以上综合(专科)医院和民医院提高到65元。
4.根据相关政策提高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病种的补偿水平
根据公共卫生项目“双免政策”,纳入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管理的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的专科药品费,在3000元以内按照100%的比例补偿,超出部分按照60%的比例补偿,保险期内最高补偿10000元。
5. 减少住院补偿费用分段设置,提高高发费用段补偿比例
2013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再按费用分段实施不同比例补偿。而是调整为符合规定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基金统一按75%比例补偿。参保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用高发段一般都在1.5万元以内,2013年补偿比例由65%提高到75%,可以进一步减轻居民疾病经济负担。
6.扩大补偿范围,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水平
2013年,扩大住院期间发生的部分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用补偿范围;如伽玛刀治疗费用由原30%比例计入医保范围提高到50%,彩超检查由原按照80%提高到按照100%部分计入医保范围;床位费补偿标准由原25元/天限额提高到35元/天。
7.提高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为保障妇女权益和健康,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分娩费用,实施定额补助标准由原135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
8.提高住院按病种结算实施病例补偿比例
实施住院按病种结算病例的医疗费用结算,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治疗,基金支付由55%提高到65%;在二级及以上综合(专科)医院治疗,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60%;
9.残疾人辅助器具和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发生的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按照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转发的《印发苏州市关于将残疾人辅助器具、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残疾人辅助器具、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