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320元/年提高至380元/年,这是自2007年建立居民医保制度以来,7次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约29.8万居民受益。
据了解,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的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个人不缴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同步调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对个人自付金额13500元以上部分比例由50%提高到55%
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调整后为每人每年90元;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75元,调整后为每人每年350元。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5元,调整后为每人每年260元。城镇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镇低保边缘对象按70%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