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报销限额乌鲁木齐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将全市参保城镇居民的最高报销限额从3万元调整至9万元,看病自付费超1.5万元的患者还能享受二次报销。以上措施自1月开始执行。
据介绍,今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被列为我区重点民生项目之一,确定在乌市、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进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并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乌市此次启动试点工作,正是对这一部署的高效落地。
2月17日,乌市第四人民医院医保办会计师鲁小丽介绍说,乌市参保居民住院,不同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也有不同。在合规费用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份额为8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份额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份额为55%。与此同时,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还有不同的门槛费,其中一级为200元、二级300元、三级600元。这里所说的“合规费用”,是指在住院治疗总费用中,将门槛费、部分药物、检查的先行自付部分、纯自费项目和超限价部分等项目费用去除后的费用。
根据以往的规定,城镇居民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最高报销限额为3万元,“对于患有肿瘤等疾病的重症患者来说,这些费用远不能满足需求。”鲁小丽说,而在今年实施的新政中,最高报销限额提升至9万元,将大幅减轻重症患者的负担。
“凡2014年1月1日后入院的患者,均已享受今年的新政。”鲁小丽说。
“新政中的另一亮点是,个人支付费用超过1.5万元后,还可享受二次报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医保办主任高丽萍说,新政规定,对于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如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下的按50%予以补助;在5万至10万元(含)的按55%予以补助;在10万至20万元(含)的按60%予以补助;在20万元以上的按65%予以补助,并且在支付范围内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稍有差异。参保城镇居民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可享大病保险补偿,而新农合参合人员是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含)以上可享大病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