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且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退休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自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