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配置比例,增加个人门诊费标准。将记入个人账户比例由原来的3% 、3.6%和3.8%分别增加0.4个百分点。二是取消转诊费用。将原来转外地治疗“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及个人各承担10%”的规定取消。三是降低市三院住院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门槛费分别由原来的400元、300元降到300元和200元。四是降低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由参保人员首先自付20%降到10%,其余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五是降低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比例。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首付20%调整到10%。六是降低医疗救助个人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本区医院个人承担部分由原来的10%降到5%。七是提高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由原来86%和88%分别提高到88%和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