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读者江某来电话咨询,问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有哪些规定?住院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
就江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12号]规定: (一)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入院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因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进行器官移植及术后治疗;或经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
1.入院前12个月的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单位参保人员。
2.入院前12个月的本人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参保人员。
3.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人员均不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住院医疗补助标准:(一)符合住院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助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60%,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0%,按下列公式计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已享受的补助费用〕×支付比例。
(二)住院医疗补助的支付范围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住院医疗补助费用时,还应扣除下列费用:
1.参加除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他医疗保险所赔付的保险金。
2.相关部门的补助金。
3.其他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
4.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救助的资金。